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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数字金融观察 | 监管沙盒:“退步原来是向前”

2022.08.13

导读

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被业内称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自2019年底央行在北京率先启动试点以来,不到三年时间里,已在全国30多个试点省份和城市全面铺开,越来越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一种常态化工具。上周,我们介绍了监管沙盒的“前世今生”,事实上,完善的退出机制设计也逐渐成为我国监管沙盒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1、监管沙盒运作流程速览

监管沙盒是技术发展与金融创新的产物,相比以往对于金融科技的严格监管措施, “监管沙盒”为企业提供了可以测试其创新性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机制的弹性监管空间。根据世界上多个国家的实践经验,“监管沙盒”的主要运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测试、出盒(或退出)等四个步骤。

监管沙盒基本运作流程

图片来源:毕马威

具体而言,是在消费者保护等前提下,首先,由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等申请机构经过自我检查后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类型包括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商业模式或营销渠道等在内的多种创新解决方案。随后,监管部门对每个具体申请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依据相应标准给予“准许进入”或“拒绝”的审批结果。同时,对于通过评估的项目,监管部门会与申请机构协商准确的测试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和消费者保护措施等,并对协商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则进入测试流程,监管部门会持续对项目进行监测和风险监控,一旦出现重大风险,即要求项目强行终止、退出沙盒。最后,监管部门根据测试结果对项目进行评估,测试通过即可顺利出盒,由申请机构决定是否向市场推广。

2、监管沙盒的“最后一公里”

我国监管沙盒甫一面世就激发了各方的参与热情,截止到今年7月底,全国累计有161个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项目对外公示,其中有银行作为参与主体的项目占比接近95%,体现出银行探索运用新兴技术推动金融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效率的强烈意愿和能力。

不过,与监管沙盒试点项目在全国快速铺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实现顺利出盒的项目较为有限。2021年10月,北京、深圳两市首批共4项创新应用顺利出盒,业界当时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标志着我国监管沙盒工作开始形成完整闭环,是监管沙盒制度迈向成熟的关键一步。但随后的进展并不像业内所畅想的那样顺利,4个试点项目出盒以后,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金融科技界并没有看到创新监管试点项目接二连三顺利出盒的“盛况”,媒体亦鲜有相关出盒工作的报道,各地试点项目似乎都不约而同地陷入了瓶颈,监管沙盒的“最后一公里”依然面临重重阻碍。

全国第一批监管沙盒出盒项目

制图:聚量集团

“监管沙盒”设立的初衷是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测试的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边界范围内,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引领功能,鼓励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增进消费者福利。但是,客观规律决定创新必然伴随着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沙盒项目都能在实践中找到化解风险的办法,最终达到出盒标准。

与此同时,创新监管试点有存续周期,目前各国的监管沙盒试点周期基本上是在6到20个月。让到期的试点项目能够实现“成功出盒”、或者是“有序退出”,都是监管沙盒制度迈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如何针对性应对、系统性规划,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地区,在探索监管沙盒时都要面临的问题。

譬如,新加坡《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导方针》中就涉及到了监管沙盒项目到期扩展和提前停止的情形。文件指出,如果测试产品(服务)需要额外时间来消除金融及法规风险,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可批准同意延长沙盒测试时间;反之,当判断沙盒测试产品(服务)存在无法解决自身设计缺陷、测试进度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无法符合法律要求等情形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有权停止沙盒测试,并让相关机构退出沙盒。

3、有序“退出”的必然与应然

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是在我国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金融业界为适应金融科技创新而推出的监管创新,是兼顾安全性和监管灵活性的重要探索,它天然就包含了容错和试错的机制。因此,我国监管沙盒机制不仅要成功的出盒,还需要有序的退出。

针对我国监管沙盒的退出设计,学界和业界已有过讨论和设想,大致可归纳为多元化管理、风险可控、统一制度等几个方面。

对退出机制应多元化管理

其一,对于那些具有技术革新性的方案,由于其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测试,沙盒企业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测试。其二,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测试产品具有较大缺陷或风险,可以随时要求沙盒企业终止测试并有序退出。其三,沙盒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判断和需求,主动向监管机构申请提前退出沙盒测试。通过此类多元化的退出机制设计,即可实现对项目出盒管理的全覆盖。

对消费者保护应确保风险可控

沙盒测试的原则是不允许将风险向消费者转嫁,即沙盒企业在退出测试时必须清偿其对消费者的任何现存义务。目前监管沙盒测试基本上都选取了限定数量的消费者,从而建立起一个缩小范围的真实市场。退出机制的设计,应在预先设置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退出标准的消费者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真实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退出引导应制定全国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各省市开展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多要求试点企业在方案设计时确定应急退出计划,其中包含了事先制定应急方案、采用风险拨备资金和保险计划等补偿手段。从实际执行层面看,我国监管沙盒相较于国际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退出的现实案例。各省市试点方案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呈现一定的碎片化特点,国家层面统一的退出引导机制设计亟待形成。

总 结

我国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旨在引导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运用新兴技术驱动金融创新,赋能金融提质增效,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完善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是金融领域在“十四五”期间乃至更长期的一项重点课题。作为申请并入选上海市首批“监管沙盒”名单的金融科技公司,聚均科技不仅积极投身于我国监管沙盒创新实践,也在关注着我国监管沙盒工作的未来发展,将用更多的实践案例和深度思考,助力我国金融行业和金融科技领域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FCA:Regulatory Sandbox
   【2】刘帆:《沙盒监管:引入逻辑与本土构造》
   【3】陈伟:《监管沙盒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及本土化研究》
   【4】赖永良,马静:《我国监管沙盒全面推行的实践困境与发展路径研究》
   【5】余继超:《中国版“监管沙盒”跑完“最后一公里”》
   【6】毕马威:《中国“监管沙盒”创新与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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