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十余家银行因外包业务违规被监管处罚,暴露出外包机构管理存在的缺陷,比如部分科技公司研发的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敏感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偏弱,导致银行出现业务中断和信息泄露等。数字经济时代是生态融合、价值共生的时代,因此,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银行要与科技公司开展合作,激活数据要素价值。那合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风险?如果有,又该如何将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内,在数据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保证数据价值的实现,是银行与科技公司合作的“鱼与熊掌”难题。现在,这个难题有了突破口。
1、拆解数据合作四大环节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银行与科技公司间的数据合作,都有哪些流程环节呢?这里以对公业务为例,阐述一下全流程中双方的分工及权责关系。
Step 1:数据输入
需要贷款的企业授权银行访问和使用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四流”数据,银行委托科技公司对企业所在供应链进行数字化改造并采集数据。科技公司除了掌握贷款企业的相关数据,还会根据银行需求,从第三方数据公司、公开信息等多种渠道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辅助数据。
Step 2:数据存储
采集完成后的数据,可以在银行与科技公司进行双向备份。
Step 3:数据分析
科技公司利用其专业性帮助银行完成数据的脱敏、清洗与数据分类分级,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挖掘数据的有用信息,使数据完成从“数据”到“数据资产”的转变。
Step 4:数据应用
科技公司帮助银行利用数据重新认识业务对象,推动风控数字化、智能化,改善运营管理流程,驱动业务交互过程的敏捷化、便利化、智能化,实现金融普惠,推动经济发展降本增效。
2、不容忽视的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数据合作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从风险识别的角度讲,这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权益性风险,主要包括数据权属不清和隐私泄露风险;另一类是非权益性风险,主要是指科技公司因数据供给服务不到位造成的风险,涉及到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持续性。
数据权属不清风险
银行把企业数据外包给科技公司进行收集与分析,这一过程可能会存在数据所有权不清楚的地方,即在每一环节,数据的权属到底是归属于企业、银行还是科技公司。数据权属明晰是数据使用的基础,否则,数据权属不清会进一步造成数据滥用。
隐私泄露风险
银行与科技公司的合作会使得金融信息数据使用范围扩大、渠道增加,隐私泄露风险有所提升。部分中小银行和科技公司在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等过程中,尚未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长效完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外泄风险。另外,科技公司可能通过整合企业的多维度信息数据,倒推出企业的核心隐私数据,从而非法转卖企业关键信息,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比如,2021年3月,印度移动支付巨头MobiKwik与某科技公司搭建的存储服务器存在重大漏洞,导致泄露了约1亿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日志、部分付款卡号、密码哈希以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这些信息被黑客以1.5个比特币的赎金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持续性风险
一方面,数据只有能够实时动态反映客户需求的变化,才能及时调整产品服务、风控运营等策略,在VUCA时代赢得主动。如果合作科技公司无法保证数据及时性,那么银行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方面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VUCA是数字经济时代特点之一

另一方面,在合作过程中,个别科技公司缺少保证数据持续性的预案和备案,一旦出现数据中断问题,会导致连锁反应,甚至引起业务中断,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
3、“鱼与熊掌”兼得之法
没有100%的安全,只能去做100%的防御。要想应对以上种种风险和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银行、科技公司三方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模式、加强合作。
建议监管方: 开展节点式金融监管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银行价值链不断细化、开放化,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不同主体可以充分参与到银行价值链中,共同创造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以单一机构为主体、全面承担整个业务流程风险的监管模式逐渐变得不再适用,节点式金融监管需要登上舞台。
节点式金融监管保证每个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对等,尽可能将外部性内化。监管可分解到每个细化和网格化后的环节、节点或行为,保证每个节点或行为都遵循监管规定。
利用节点式金融监管,能够充分渗透到银行与科技公司数据合作的四大环节中,分别进行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明确各环节中银行、科技公司、贷款企业、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各方的权力与责任,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证业务链条稳健运行。
建议银行与科技公司: 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合作机制
好的数据合作模式,一定是银行与科技公司在权责清晰的前提下,秉承互利共赢、融合赋能的开放心态,共建安全可信的数据合作机制。银行能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科技公司专业的数据采集与预处理、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价值共创。当然,银行必须要严把准入关,选取科技实力强、合作流程规范、有资质背书、有风险防范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科技公司合作。
在合作过程中,银行需要与科技公司一起完成五大步骤。第一,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重点强化数据安全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第二,做好数据流管理,明确数据全周期流动轨迹及重要环节相关方责权利。第三,进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统一、完善的数据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框架,制定有针对性的数据安全管控措施。第四,利用隐私计算等先进技术,在保障敏感数据不出域前提下规范开展数据共享应用,确保数据交互安全、使用合规、范围可控,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数据不动价值动,在最小必要、专事专用原则下提升数据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第五,共建可信环境,实现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保证。
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

为了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银行与科技公司要共同建立实时、T+1、周期性的数据采集加工时效机制,针对不同需求匹配不同时效的数据。例如,直接反映客户需求变化的数据,时效就可以限定在实时和T+1。
为了确保数据连接的持续性,银行与科技公司要做好自动化的数据同步接口程序部署,并做好数据同步的质量监控,在发现任何数据缺失或错误等异常情况时,进行实时告警。同时,选择能够给予持续数据源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提前制定数据传输中断的应急预案及恢复、备选方案。
总 结
随着2022年初银保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对于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而言,数字化转型成为生死存亡之战,而高质量数字化转型必然离不开与科技公司的高质量合作。作为一家懂金融的科技公司,聚均科技拥有独立的质量可信体系,建立起数据流管理体系,明晰数据全周期流动轨迹及重要环节相关方权责利,在不直连银行核心系统、数据安全合规可控基础上发挥数据价值。聚均科技与银行共建风险“防火墙”,让数据真正成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的驱动力。
参考文献:
【1】陈道富:《建设全国层面的监管大数据平台》
【2】陈道富:《对数字金融监管基本原则及重点的思考和建议》
【3】曾燕、杨佳慧:《数字技术驱动的银行业监管创新与对策建议》
【4】李明肖:《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思路》
【5】熊巧琴、汤珂:《数据要素的界权、交易和定价研究进展》
【6】Abowd, J. M., and Schmutte, I. M.: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tatistical accuracy as social choices》
【7】Acquisti, A., Taylor, C., and Wagman, L.: 《The economics of privacy》